同性戀們在臺灣活在一個怎麼樣的社會?2010年在屏東車城有兩名高職女學生,以類似1994年兩位北一女學生的方式,在一間民宿裡燒炭自殺。遺書中提到他們兩真心相愛,卻無法得到家人的認同與接納,只好與自己心愛的人走完人生的最後一程。同性相戀或相愛,還是得不到眾人的祝福。不能在眾人的目光面前出現,得小心翼翼地隱藏這身份,如同邱妙津筆下的「鱷魚」—披著人皮的外衣在人類社會裡生活。
北一女的兩位學生若活下來,今年他們應當是37歲左右。他們也許不見得還會在一起(換了伴侶也說不定)、應當工作了好一陣子、照顧爸媽的同時,也許想著自己的未來會由誰來照顧。37歲的他們,還會覺得這社會生存的本質不適合他們嗎?也許會,當他們有相愛的伴侶,卻不能公然在街上牽起另一半的手或親密的擁抱。當他們其中有一人因故受傷在醫院,需要簽署同意書時,發現自己卻無法為朝夕相處的另一半做決定。更有可能,他們想要結婚時,發現無「法」結婚,更遑論申請青年成家方案來買房(儘管目前的房價早已高得令人難以購屋)。
同性戀生存在異性戀為標準和優勢的社會中,就像是扛著十公斤的登山後背包,還要一邊與背上什麼行囊都沒有(或者較少)的異性戀者賽跑。既要擔心受怕自己的身份曝光所遭致而來的種種偏見、歧視,二來又得和異性戀跑得一樣好、一樣快(但當你跑得和異性戀一樣快時,社會又說你背上的行囊這麼髒,因此你還是贏得不光彩)。
同性戀在社會的處境就跟女性在父權的社會作為第二性頗為類似。能夠當男人(或異性戀),就不要當女人(或同性戀)。就算你身為一名優秀的女人或同性戀,表現得很出色,旁人有可能還是會對你說:「可惜你不是男人(或異性戀)。」問題是:當社會透過在體制上優惠異性戀者,排除掉同性戀者的權利時,到底我們要如何確定同性戀必然比異性戀差?同性戀作為性傾向中的一種選擇,從來沒有與異性戀平起平坐。
小說家陳雪在〈蝴蝶的記號〉裡,以蝴蝶來象徵女同性戀間美好的愛情關係。現實的生活裡,一對對蝴蝶很可能受到強風摧殘而殞落,無法飛起。繼續活著的蝴蝶,如我們,依舊繼續努力地拍著翅膀,期待由我們翅膀所刮起的風,能夠在未來捲起一場更為性別平等的蝴蝶效應吧。
(照片來源:小莫 拍攝於:2013/10/26第十一臺灣同志大遊行)